讲座视频广东省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前任主

专家介绍

徐世元,男,主任医师、教授,南方医院麻醉科主任;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产科麻醉学组副组长,广东省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第九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高等教育委员会麻醉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药理学会麻醉药理学分会常务委员,广东省卫计委麻醉质量控制中心副主任委员,医院管理协会麻醉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医学会理事,《中华麻醉学杂志》等7家杂志编委,《中华神经医学杂志》特邀编委。

擅长各类危重、疑难病人的临床麻醉处理,带领全科开展了包括复杂心脏、脑深部肿瘤、功能神经外科、新生儿外科、嗜铬细胞瘤、结肠代膀胱及肝胰肾器官移植等手术的临床麻醉;开展了麻醉操作与监测可视化技术,区域神经阻滞技术;对SICU危重病人的监测和治疗有很深的造诣;对围手术期器官保护、血流动力学、组织与器官灌注及代谢的监测和处理、麻醉药中枢与周围神经毒性的机理与防治等有深厚的基础研究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内容介绍

医疗相关法律背景——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和法规没有调和的余地。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结果——举证责任减轻,违规代价增大;告知对象明晰,知情内容扩大;免责条款减少,救治义务明确;病历作用提升,书写要求提高;药械责任明朗,追偿途径确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消费法》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安全权受到侵害后享有获赔权”,即虽然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件,医务人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并发症——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现代医学科技可以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完全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执行亦难以避免;需要区分“可以避免”和“难以避免”的不同责任。医疗意外——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病员出现难以预料与防范的不良后果;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技所能预见和避免,虽然医院责任,但是按照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并发症的法律风险防范——沟通具有重要意义;医生掌握自我保护的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核心医疗制度,不能侥幸。并发症与意外不是“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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