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套叠术后再经历3次手术,最终不治身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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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介绍

患者于某年5月18日因右下腹疼痛2医院住院,初步诊断:(1)腹痛:肠套叠;(2)高血压3级、极高危,后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无术前讨论记录)后于05月21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腺癌结肠部分切除术,术后予抗感染、补液等治疗。第2天患者出现便血及血红蛋白下降,第3天在全麻下行结肠镜下止血术,术后转入ICU继续治疗,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及静脉营养支持等治疗,第4天因“吻合口瘘”急诊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切除+近端回肠造口术,第5天再次因血性腹水在全麻下行腹腔探查+远端小肠部分切除术。术后返回ICU,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床旁血滤、补液等处理,患者病情一度有所改善,但后来患者病情加重,考虑感染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论:患者符合因结肠肝曲腺瘤、脂肪瘤及肠套叠,行腹腔镜手术后,出现吻合口瘘、部分肠管变性坏死及腹膜炎等并发症,导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手术室一角

诊疗过错

缺乏术前腹部增强CT检查和术前讨论记录,未能充分体现对防范手术并发症的注意问题和防范预案;在发生与手术质量相关的并发症后,未能及时行剖腹探查术,未能邀请内分泌科会诊协助控制血糖,未能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查指导抗菌药物应用等,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经庭审质证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据此得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在对被鉴定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力。本院认为应判令被告对患者之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总计.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01

什么是术前讨论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术前讨论制度是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术前讨论完成以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被告对此没有任何记录,未能充分体现对防范手术并发症的注意问题和防范预案。

出现并发症,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该患者术后出现了出血、吻合口瘘、腹腔严重感染等多种并发症,1周不到的时间内先后经历4次手术,实在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各种辛酸一言难尽。被告对患者已经出现大出血的情况,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及时完善肠镜、DSA等了解并处理出血。并且同一部位多次手术对于组织器官的损伤及血运是有一定影响的,加大了感染的控制难度,本案例最后的重症感染与多次手术不无关系。

本案承担同等责任,是否合理?

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结论大部分都难以认同。毕竟这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额度的问题。而对本案例来说,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先后经历4次手术,最后因感染死亡,即使是一个非医疗的人士来看,都是不能接受的。该患者的死亡与手术本身的操作及术后处理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结论为“同等责任”已经“相对仁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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