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将胃减容手术直接认定是美容手术等

保险公司不应将胃减容手术直接认定是“美容手术”或“目的为减肥”等理由而不予理赔

很多人为了减肥或美容而实施了胃减容手术,但也有很大部分人是因医院根据治疗需要实施“胃减容手术”,因此不能仅根据手术名称判定胃减容手术是美容手术,或是为了减肥目的而实施的手术。

吉林部分法院相关案例可以参考。

1.梁某在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投保附加险为“平安e生保续保版()”的人身保险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予以承保,双方已形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年8月1日,梁某因脂肪肝、高尿酸血症、腹壁脂肪瘤、甲状腺结节,剖宫产术后等症状在医院住院治疗,行锁骨下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机器人辅助胃减容术(袖状胃切除术)、腹壁肿物切除术,共花费医疗费.18元,其中医保报销.05元,剩余自费部分.1元,梁某依照《e生保》合同向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申请理赔,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于年10月14日作出《理赔决定书》,对该部分不予理赔。梁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中,梁某因脂肪肝等症状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根据治疗需要实施“胃减容术”,上述事实有梁某的入院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等予以证实,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主张“胃减容术”与治疗“脂肪肝”具有关联性,但无必然性,真实的目的是为“减肥”,并据此在原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无论是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的上诉主张,还是最终的鉴定结果,均未否认“胃减容术”与治疗“脂肪肝”具有关联性。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主张梁某进行“胃减容术”目的为减肥(减肥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而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该事实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梁某的病历中也未体现“减肥”“减重”的诊疗目的,综上所述,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应向梁某支付理赔款。

2.年8月15日,张某作为投保人以电子方式在平安人寿吉林支公司处投保了平安e生保长期医疗(费率可调)(以下简称平安e生保调费版),被保险人为张某,合同生效日:年8月16日00分00秒,保险期间1年,保险费元。其中平安e生保长期医疗(费率可调)条款第1.2.条: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金额为2,,元,年免赔额10,元,给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则该给付比例为60%)。第2.1条责任免除(6)约定: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年6月24日,张某到中国医院住院,被诊断为:代谢综合征、高低密度脂蛋白血症、脂肪肝、肥胖症Ⅲ级、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年6月28日进行了腹腔镜下胃垂袖状切除术。截至年7月1日,张某共支出医疗费60,.50元,其中医疗统筹支付,.81元,个人支付56,.69元。年8月11日,张某向平安人寿吉林支公司申请理赔,年8月15日,平安人寿吉林支公司向张某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您因年6月24日事故提出的理赔申请,本公司经审核核定您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与证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现抱歉的通知您:不予给付保险金。本公司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事故属于《e生保调费版条款》,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故作出上述决定。”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后认定。案涉保险条款1.2.中对住院医疗费用相关内容为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从其内容可知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即保险责任范围为,因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赔偿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到本案,张某因被诊断为代谢综合征、高低密度脂蛋白血症、脂肪肝、肥胖症Ⅲ级、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等疾病,被中国医院门诊以“代谢综合征”为诊断收入该院相关科室住院治疗,属于“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情形,张某也是因诊断疾病进行的腹腔镜下胃垂袖状切除术,亦属于对张某所患疾病的必要治疗手段。平安人寿吉林支公司以“认为张轩宁所作的腹腔镜下胃垂袖状切除术属于健美治疗项目系平安e生保长期医疗(费率可调)条款第2.1条责任免除(6)约定的事项”为由拒赔,应当举证证实腹腔镜下胃垂袖状切除术系健美治疗项目且与治疗代谢综合征无关联,其未能举证证实前述内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可以看出在吉林省内关于胃减容手术保险公司不应径直认定是美容手术或以减肥目的的手术,而不予理赔。关于手术原因和关联性,因根据病例,医嘱等相关证据予以判定。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胃减容手术是美容手术等且排除与治疗病症关联性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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